杨涛:完善影子银行统计需明确重点(3月31日)

 日前,据报道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强调要研究建立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设计基础性统计框架并加强跨部门统计协作。

    我国的影子银行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特点,这也使得国外的统计分析框架难以直接在我国应用。我们看到,构建统计监测体系,正是为了促使影子银行监管逐渐改变“高射炮打蚊子”的状况,从而更加准确地反映国内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当然在构造统计体系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国情。因为国外的概念已经逐渐趋于一致性,即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对比来看,我国银监会2012年报中指出,处于监管中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都不属于影子银行。按照当前最新的政策趋势,似乎主要把影子银行集中于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机构或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影子银行已经成为影响各国货币政策金融的主要因素之一。例如,美联储为了应对影子银行带来的金融脆弱性,着力开发了大量特定政策工具,并且在危机告一段落之后,针对投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及准银行业务开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如去年底通过的“沃尔克规则”,就旨在防范金融机构因疯狂逐利而从事不计后果的风险交易,主要是限制银行进行自营交易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在我国,“中国式”影子银行的GDP占比在全球来看虽然并不高,但使得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测度与控制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受到干扰,而且增强了所谓的利率“多轨制”格局。对此,无论是要实施“外科手术式”的监管政策,还是针对影子银行的根源进行“内科治疗”,都需要依托于一套科学的统计监测体系进行“常规检查”。

需要尽可能构建标准化的规范指标体系,确保任何“影子交易”和“影子机构”都纳入统计监测范畴,并且打造完善的、开放型的金融信息系统进行支撑。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有效的动态监测机制,与各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最后,在加强统计监测能够带来对影子银行的“精确制导”之时,还必须避免监管过度。影子银行的统计监测重在监督系统性风险,并且实现影子银行的“阳光化”,而不能成为遏制金融创新和金融结果优化的障碍。

2014年5月14日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