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级非实体性的研究基地,专门从事产业金融领域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研究基地”设立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运作宗旨是,根据国家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事产业金融相关的理论、政策和实务研究,并为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努力成为产业金融领域的理论研究基地、政策咨询基地和学术交流基地。基地运作的目标,一是为了围绕中国国情,把产业组织理论、产业优化理论、公共政策理论等与金融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学科建设与理论前沿的突破;二是为了在国内外新形势下进一步探讨金融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问题;三是为了加强与产业、企业的联系,从而广泛拓展金融政策分析的微观基础,增加金融研究的应用范围;四是针对政府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效结合,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政策意见,从而充分发挥“政府智囊”的作用。

 

第三章 任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第三条 针对产业金融的分支领域展开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争取保持前沿和领先地位,重点包括:(1)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在分析国内外产业金融发展的经验基础上,围绕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重点研究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模式、重点、路径、政策保障等。(2)具体领域的产业金融。如科技金融、环境金融、能源金融等方面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研究。

第四条 通过深入研究产业金融发展的宏观趋势和特点,为政府部门和各类公共组织提供各类决策、咨询服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通过深入研究产业金融发展的微观趋势和特点,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各类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从而有效地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 通过与各地方政府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设立各类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分基地,作为多层次的产业金融研究合作平台,以此全面推动国内的产业金融理论研究与成果的市场化运用。

第七条 加强与国外学术机构以及企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在全面扩大学术影响的同时,也不断拓展产业金融研究的合作空间。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理事会拟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金融领域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金融研究所、工业经济研究所的领导,以及院外的有关机构领导或知名企业家等担任。

第十条 “研究基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

“研究基地”主任人选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推荐,理事会研究决定;“研究基地”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研究人员人选由主任推荐,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主任负责基地的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机构设置、研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免职、课题的设计和组织、有关专家的聘用及财务活动等有关基地运行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研究基地”主任对理事会负责,每年向理事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研究基地”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的工作,并向主任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的需要,聘请客座研究员若干名。

 

第五章 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经费实行自筹的原则,主要来源包括:

1. 国内外课题研究经费;

2. 各种机构的资助和捐赠;

3. 有偿咨询服务费;

4.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 经费的使用范围需符合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财务管理参照社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研究基地”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研究基地”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研究基地”理事会。